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时不需交土地出让金,但转让时需交纳。划拨后,土地使用者需具备相关证明和出让合同,并补交出让金或以收益抵交。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单位需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某些特定用地可划拨取得。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其他费用方可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费的30%上缴财政,70%留给地方,用于耕地开发。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划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不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同,但依法转让划拨土地时,要交纳土地出让金。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划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但转让划拨土地时需缴纳。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规定,满足条件的土地使用者可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和附着物。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以有偿方式取得,但特定建设用地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将部分上缴财政,部分留给地方,用于耕地开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