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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逮捕期限的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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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诉法逮捕期限的规定是怎样的?

现行《刑事诉讼法》下列条文规定了逮捕的期限:

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二十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审查起诉。

二、执行逮捕的程序是怎样的?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机关执行。机关在接到执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执行,并将执行的情况通知人民、人民。机关执行逮捕的程序是:

1、对于人民批准或者决定,人民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

2、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的,应在逮捕证上注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或者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在24小时以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不便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4、到异地逮捕的,机关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机关。机关到异地执行逮捕时,应携带批准逮捕决定书及其副本、逮捕证、介绍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逮捕地的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5、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应当通知人民。

刑诉法逮捕期限的规定表明,对犯罪嫌疑人逮捕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时间,但对于一些案情较为复杂或者案件十分严重,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适当延长该期限。逮捕犯罪嫌疑人是由机关执行的,在执行逮捕时,应出示相关证件,并要求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件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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