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县级以上地方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征用土地的,应当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拟申请征用土地的,应当进行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拟申请征用土地的,应当对征用土地的现状进行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在拟征用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大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计划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组织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听证会修改计划。拟征用土地的所有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房地产所有权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计算和实施有关费用,确保足额到位,并与拟征用土地的所有人、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个人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在申请征用土地时应当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可以申请征地。
第四十征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计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