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挪用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规定,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对挪用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一)挪用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挪用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的数额。
另外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挪用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情节严重”,是指挪用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因挪用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