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爱玩科技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异同

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异同

来源:爱玩科技网

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威胁的内容和对象不同,以及处罚力度不同。敲诈勒索罪威胁内容为暴力,可以是将来实施,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同一个人,处罚较轻。而绑架罪威胁内容为当时实施的暴力,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不同的人,处罚更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绑架罪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敲诈勒索罪则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不同之处是: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内容如系暴力,行人声称是将来实施,而绑架暴力内容的威胁,则是当时、当场己经实施的。敲诈勒索罪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同一个。而绑架罪实施威胁绑架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分别不同的人。另外,两个罪名的处罚也不同,对于绑架罪的处罚更重。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区别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拓展延伸

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与联系

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是刑法中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绑架罪是指以非法拘禁他人为目的,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剥夺他人的自由,索取财物或达到其他目的的行为。而敲诈勒索罪是指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他人交付财物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在区别上,绑架罪侧重于剥夺他人的自由,通过非法拘禁实施犯罪;而敲诈勒索罪则侧重于威胁、恐吓等手段,通过迫使他人交付财物或谋取利益。此外,绑架罪通常涉及到人身安全的严重威胁,而敲诈勒索罪则更多涉及到财产利益的追求。

然而,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也存在联系。两者都是以迫使他人行为为目的,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犯罪。此外,两者都属于侵犯他益的犯罪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追究。

综上所述,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在目的、手段和涉及领域上存在明显的区别,但也有一定的联系。法律对这两种犯罪行为都有明确的规定和处罚,以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

结语

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在目的、手段和涉及领域上存在明显的区别。绑架罪是以非法拘禁他人为目的,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剥夺他人的自由,索取财物或达到其他目的。而敲诈勒索罪则是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他人交付财物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两者的处罚也不同,绑架罪的处罚更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绑架罪可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而敲诈勒索罪的处罚则根据数额大小而定。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是两种的犯罪行为,法律对其有明确的界定和惩罚,以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零九条 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一十五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aiwanbo.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808号-3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