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1、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
2、法律责任还表示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
3、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
4、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简称“归责”,它是指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归结、缓减以及免除的活动。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主体。 法律责任主体,是指违法主体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责任主体不完全等同于违法主体;
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限行使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总称,一般认为违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
3、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即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身、对财产、对精神 (或者三方面兼有的)的损失和伤害;
4、主观过错。 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5、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