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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举报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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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举报奖励制度为贯彻落实县委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将疫情防控的各项举措、各项工作抓实抓细抓到位,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障和支持社会公众监督和举报违反疫情防控的行为,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决定从即日起建立疫情防控举报奖励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举报范围

1、50人以上宴席未审批的,及时向属地镇、场、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举报。

2、社会麻将馆擅自开门营业的,及时向属地派出所举报。

3、重点地区来返开鲁未按规定向嘎查村(社区)、酒店宾馆报备的,及时向属地镇、场、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举报。

4、应落实健康管理的人员却私自外出的,及时向属地镇、场、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举报。

5、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开办线下培训活动的,及时向县教体局举报。

6、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的密接及次密接人员隐瞒不报的,及时向县疫情防控指挥部举报。

7、编造虚假核酸证明或使用他人健康码出行的,及时向县疫情防控指挥部举报。

8、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接诊发热患者的,及时向县卫健委举报。

9、发现非法入境人员的,及时向县举报。

10、违反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其它情况。

二、举报方式及渠道采取电话举报方式(举报电话附后);举报人应提供客观事实举报线索,不得恶意虚假举报;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即刻交办处置。

三、其他事项

1、经查证属实的举报事项,给予第一举报人200至2000元不等的人民币奖励;举报人按照规定程序领取举报奖励,受理单位需严格保密举报人个人信息。

2、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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