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故意不签合同的后果是什么?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了这份合同,不仅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还可以减少和预防劳动争议。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劳动争议时,往往无法证明企业承诺的工资金额和其他权益,无法依。但在现实生活中,仍然有一些劳动者故意或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认为一旦有了劳动合同,就不自由了,处处受到制约。用人单位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按规定支付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但是,如果劳动者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我国法律也有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上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完全在劳动者身上,则不需要支付两倍的工资。但由于用工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仍需支付经济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