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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规定使用不得有哪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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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不得有以下行为: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

2、明知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而使用;

3、拆本使用;

4、扩大使用范围;

5、法律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管理规定使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监制章和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

(四)扩大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真伪的便捷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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