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福利费不可以抵扣进项税。为单位职工福利所支付的餐饮费、旅游费等所开具的专用,不可以作进项抵扣,企业应在认证的当月转入“——应交——进项税转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