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企业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其中,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或者其批准文件、证件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后置许可经营项目,其批准文件、证件记载的经营项目用语与原登记表述不一致或者发生变更的,可以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改变类型的,改变类型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企业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规或者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变更出资人的,原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变更出资人后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规或者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的出资人由境内投资者变为境外投资者,或者企业的出资人由境外投资者变为境内投资者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重新登记经营范围。
一、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变更程序
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变更有二种类型:
第一种
董事会成员变更其产生程序或人数与公司合同和章程有关规定一致的应当自董事会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董事会决议
2、《公司董事变动备案表注3》
3、新任董事的委派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
4、加盖原工商登记机关档案室专用章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复印件。
第二种
董事会成员变更其产生程序或人数与公司合同和章程有关条款规定不一致的应当自董事会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经原外资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董事会决议
3、原外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合同、章程修改对照表
5、新一届《董事会成员名单》
6、经委派方签字盖章的新任董事委派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
7、加盖原工商登记机关档案专用章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复印件
8、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9、其他有关文件、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