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爱玩科技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犯洗钱罪如何量刑?

犯洗钱罪如何量刑?

来源:爱玩科技网

洗钱罪从犯的量刑应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洗钱罪侵犯了金融和社会经济管理秩序,特征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财产转换、资金转移、掩饰违法所得来源和性质。洗钱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不仅自然人,单位也可能构成此罪,但处罚会有所不同。

法律分析

一、洗钱罪从犯如何量刑

1、对洗钱罪的从犯应当这样量刑:犯本罪的,一般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二、洗钱罪的特征有哪些

1、洗钱罪既侵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及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2、提供资金帐户:是指为犯罪人开设银行资金账户或者将现有的银行资金账户提供给犯罪人使用。

3、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既包括将实物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也包括将现金转换为金融票据或者将金融票据转换成现金等。

4、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指其他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与来源的一切方法,如将犯罪所得投资于某种行业,用犯罪所得购买不动产等等。

6、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我们知道不仅仅是自然人有可能构成此罪,单位也是能够作为此罪的犯罪主体的。但在不同主体犯此罪的时候,实际的处罚是不一样的。

结语

洗钱罪从犯量刑应根据具体情节,一般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者可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明确规定,对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洗钱罪的特征包括侵犯金融和社会经济管理秩序,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财产转换、协助资金转移、以其他方式掩饰犯罪所得及其来源和性质等。洗钱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为了掩饰犯罪所得并谋取利益。洗钱罪的处罚对于不同主体有所区别。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发现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二百一十条 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证人、被害人到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

在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应当出示人民证。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出示询问通知书和人民证。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九十七条 上级机关发现下级机关存在本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对申诉、控告事项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应当责令下级机关限期纠正,下级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必要时,上级机关可以就申诉、控告事项直接作出处理决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aiwanbo.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808号-3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