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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和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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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诉讼时效的关系如下: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的法律制度。而仲裁时效是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当事人,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不然,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

《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是指哪些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如下: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人民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

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排斥时效规范的适用。

2、禁止当事人违反时效的规定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

3、禁止当事人就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作出约定;

4、禁止当事人就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作出约定。

二、合同诉讼有效期是多长

合同诉讼有效期为三年。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定时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时效,也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在于促使当事人尽早行使权利,尽快解决当事人的纠纷。合同领域中,合同权利是合同的期待权。合同的期待权可分为确定的期待权和不确定的期待权。确定性的合同期待权,它不是现实中要实现的权利,不存在现实侵权问题,因为履行义务时间不到,合同义务人有时间上的抗辩权。只有合同权利人主张了权利或提出了具体要求,才会存在现实的侵权问题,对于将来才履行的履行时间不明确的合同义务上的权利,不会出现现实存在的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以永久性地处分自己的权利,也可以暂时的处分自己的权利。

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在法律上发生的效力便是抗辩权的发生,债务人取得永久抗辩权,但如果被告没有主张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应当判决胜诉。亦即权利人丧失了请求人民给予保护的权利。但是,权利人丧失的仅仅是胜诉权,其实体权利本身并没有消灭。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是一个时间性的,何时主张权利是基础性的,而合同权利人主张权利的事实则应是第一位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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