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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重庆警备区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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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重庆警备区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冬季退役

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 【发文字号】渝府发[2013]10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重庆警备区 【发布日期】2013.01.30 【实施日期】2013.0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重庆警备区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渝府发〔2013〕1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武装部,市各部门,驻渝师以上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关于201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2〕56号)和《重庆市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渝府发〔2011〕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役士兵接收对象

本市户籍入伍的下列退役士兵;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入伍,其父母、配偶或配偶 1 / 3

父母属重庆户籍的,或本人在重庆市辖区内购买住房的,或因特殊情况由师(旅)

级单位出具证明的,由本人申请且经市民政局批准在重庆市易地安置的下列退役士兵,为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对象: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年满55周岁或者服现役满30年以上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接收时间和方法

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档案实行分散交接,由接收安置地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查接收,原则上在2013年1月31日前结束;2013年2月底前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安置待遇。转业士官(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档案实行集中交接,由市民政局负责审查,原则上在2013年2月底前结束;转业士官在接到由重庆市民政局开出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无正当理由在6月30日前未报到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凡放弃安置待遇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将其档案转到本人(配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三、安置对象及原则

(一)安置改革后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安置对象的安置原则。

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属烈士子女的士兵退出现役 2 / 3

后,属于安置改革后符合安排工作的安置对象,由安置地区县(自治县)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安排工作,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安置去向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艰苦地区或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后优先安排工作。区县(自治县)应将当年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人数和安置计划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当年工作安排任务。上述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从到民政局报到的当月起至安排工作的当月止),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按照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30元的月标准,逐月发给其生活补助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选择自主就业的,享受自主就业的各项优惠扶持。 (二)选择按入伍时国家有关安置执行且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安置对象的安置原则。

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选择按入伍时国家安置执行的城镇籍义务兵和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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