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适用范围
本办法旨在规范集团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维护劳动秩序,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劳务派遣管理工作。
第二条 定义
1. 劳务派遣人员:指由劳务派遣服务机构与集团公司签订派遣协议,按照协议规定被派遣到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工作的人员。
2. 劳务派遣服务机构: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3. 劳务派遣岗位:指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中由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工作的岗位。
第二章 劳务派遣人员的录用与解聘第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
(一)集团公司委托劳务派遣服务机构进行招聘工作,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的条件;
(二)劳务派遣服务机构招聘劳务派遣人员时,应公开、公平、公正,遵守平等就业原则,不得有任何歧视;
(三)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应根据集团公司的职位需求,发布招聘信息,明确岗位、薪资、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等要求;
(四)选拔合格的人员后,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应协助办理相关录用手续,包括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办理社会保险等。
第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解聘
(一)在合同期满之前,劳务派遣人员如发生违纪、严重失职等行为,集团公司有权解除劳务派遣协议;
(二)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发现劳务派遣人员有不良行为,应立即报告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解除劳务派遣协议;
(三)集团公司有权对表现不佳的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警告、停工、罚款等处理措施;
(四)劳务派遣人员在集团公司工作期间如发生犯罪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并由集团公司取消其劳务派遣资格。
第三章 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保障第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条件
(一)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工作环境和待遇,不得将劳务派遣人员歧视对待;
(二)劳务派遣人员接受委派单位统一管理,参加正式员工的培训、考核和晋升机制。
第六条 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
(一)集团公司与劳务派遣服务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二)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资待遇和工作时间等;
(三)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劳务派遣服务机构负责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与培训费用
(一)集团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开展职业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二)培训费用由集团公司承担,劳务派遣服务机构配合组织培训。
附件:
1. 劳务派遣协议范本2. 劳务派遣人员入职手续3. 劳务派遣人员违纪处分行为法律名词及注释:
1. 劳务派遣: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指劳务派遣服务机构与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共同约定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岗位要求、工资、工时及劳动条件等,在法定期限内按照约定完成工作的行为。
2. 劳务派遣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其主要职责是与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工人到用工单位工作。
3.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和应付风险的需要,按照法定的项目和标准,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的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