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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指挥部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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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公务接待管理工作,确保省指对外接待工作高效、顺利开展,本着勤俭节约、管理规范及有利于建设工作开展的原则,并结合工程建设处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公务接待工作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办理。

二、 公务接待包括会议、参观、培训、上级领导检查工作、相关部门业务往来等接待。

三、 接待标准划分如下:

(一) 地(厅)级领导和随行人员来省指检查指导工作,可安排在市区就餐,每人标准不超过50-70元/天。除省指领导外,严格陪餐人数。

(二) 系统有关业务单位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领导接待可安排在饭店,每人标准不超过40-60元/天。除省指领导外,陪餐人数不超过二人。

(三) 外系统有关业务单位县(处)级以下工作人员接待在省指食堂安排桌餐。无特殊情况,须在就餐时间前二个小时向办公室说明。

(四) 一般业务工作就餐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办公室申领工作餐券,凭券就餐。

(五) 内部公务接待,::中餐一律不准饮酒。

四、 招待审批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 公务接待实行先报批后接待。经办人需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注明接待单位、人数,陪客人数及接待标准,按程序报批后方可接待。

(二) 县(处)级领导接待(安排在饭店的)由有关业务部门分管领导批准。

(三) 县(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安排在食堂桌餐由相关业务部门和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四) 工作餐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办公室后勤管理员批准。

五、 接待工作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尽可能降低接待费用,严格控制费用支出。

六、 接待用餐实行就近定点制度,确定定点饭店,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七、 接待工作财务报销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由办公室专人负责,部门要求的接待部门负责人必须在费用单上签字。

八、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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