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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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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形式

河北农大赵金龙

首先是集体成员的界定问题。这个在2013年《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 》中有所规定。关键是集体成员界定的意义或用处是什么。你成为集体的成员有什么经济利益?承包地得不到,宅基地得不到、集体收益有的村根本没有,也许加入村籍只是获得社会身份,有了社会归属。当然,征地的时候,集体有收益,村民可能会从中分得一点东西。

其次,征地补偿中的分配问题(河北省是集体2承包户8;也有的省份是3:7)。其理论依据是30年承包期,也就是说30年内权力折现后为0.8,30年后的权力折现后为0.2。(按年利率是5.5%计算)。但这是似是而非的。但利率是变化的,制定时的利率可能是5.5%,但执行期内可能变成3%,也可能变成8%。见下表:

利率 前30年的折现总值 总折现总值 30年以后的总现值 前30年现值的比例 3% 196 333 137 0.59 5% 154 200 46 0.77 5.50% 145 182 36 0.80 8% 113 125 12 0.90 此外,承包期是逐渐缩短的,比如1997年进行的二轮承包,承包期是1997-2027年。那么1997年征地的时候,补偿费的分配可以是2:8(假定当年的利率是5.5%)。但若2015年征地的时候,补偿费的分配比例就应当是5:5(13年的总折现值91.17/无数年的总折现值182)。农民的分配比例应当是逐渐降低的。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承包到期之后,集体的地还重新分配吗?若不重新分配,那么集体凭什么分得剩余期限地权的折现值。若集体分

得的收益用来在全体成员之间分配,那么承包到期后就必须进行耕地的重新分配。

集体所有权究竟是实际的,还是虚妄的,仅仅是中国的政治需要?集体收益分配的实质是什么?集体分配比例高有什么用处?是集体管理者与村民的福利增加还是集体提供的公共服务增强,还是无地农民能得到部分救济?还是集体提供的基础设施更完善,农业生产的稳定性更强了?还可能只是表现了集体的存在,强化了它的影响?

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化处理中也存在许多问题。成员边界的确定是一个;股份化后的组织属性问题是另外一个。股份制企业要经营,涉及到经营管理问题,涉及到交税问题(但原来是不用的),涉及到必须设立新的管理体系问题;股份化后的组织是一个经营实体还是一个财产共有体。许多地方的集体经营性资产并不多,资产也大多通过承包或出租方式经营,不涉及太多的成本收入利润交税的核算问题,但一旦公司化后,则不能由村两委管理,还需要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运作成本更高了。

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化改造与政企分开不同,它更像是将集体行政与集体资产分离(行政权与财产权分离),而不是行政组织与经营性的企业组织分离的问题。分离后集体的行政权力将会更加弱化,也许只能由开支来养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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