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印发2009年湖北省采购目录
及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采购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08]55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 【发布日期】2008.08.11 【实施日期】2008.08.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关于印发2009年湖北省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8〕55号)
省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的规定,为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省同意,现将《2009年湖北省采购目录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1 / 2
2009年湖北省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省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一)货物类。
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含除湿设备),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碎纸机,办公家具,学校、科研和医疗专用家具。
轿车、越野汽车、卡车、旅行车、大客车,救护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警车、通信和广播用车、其他专用汽车,摩托车,船只。 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及其他网络设备),通信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电梯和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医疗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道路清扫设备,教学设备,监控设备(不含交通管理监控设备),税务装备,消防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文艺设备,体育器材,保安设备,灯光音响设备。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