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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告知书

来源:爱玩科技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与本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宜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以及所有的陈述都必须是真实的,本公证处在此基础上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公证员经过调查发现有虚假材料当事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所交的公证费不予退还。

二、申请人拟交易的房产应当所有权明确,不存在或者禁止交易的情形。如果拟交易的房产是多人共有的,应将共有情况如实告知公证员,并且所有共有人(以及其配偶)需全部到场,否则可能导致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以及由此而产生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

三、出卖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四、拟交易的房屋在订立合同前已经出租的,原租赁合同的效力不因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受到影响,原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仍可按原租赁合同的约定继续承租房屋。

五、申请人进行房屋买卖交易以及公证的意思表示必须出 本人真实自愿,请在确认您请公证员代书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已经完全表达您本人的意愿之后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名、捺手印。

六、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不是房产的凭证,交易双方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持公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权利转移的时间是房产部门准予变更登记的时间,而不是房屋实际交付的时间。因逾期不办理登记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公证当事人自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__省__市公证处

在申请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时,公证员就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我们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我们对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公证当事人:_________

___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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