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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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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防范重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发生,确保事故后的有效控制和及时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和《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及防治环境污染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发生在XX市辖区内由于违反环境保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损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二、防范重点

(一)特定或敏感区域;

(二)水源防护区内有污染隐患的单位;

(三)使用、储存、运输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废物的单位和场所; (四)各类油库、加蚰站、液化气站(库)、石油天然气井口;

(五)各单位的污水处理设施、高浓度污水、污泥储存地及有毒有害废物堆放场、点等。 三、事故的确定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煤气及天然气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及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破坏事故等类型。 根据事故程度分为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特大环境污染与三十事故。 (一)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因环境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

(二)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因环境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

2.因环境污染发生人员中毒的; 3.因环境污染弓i起厂群冲突的; 4.对环境造成危害的。

(三)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因环境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 0万元以下(不含1 0万元)的;

2.因环境污染发生人员明显中毒、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的; 3.因环境污染发生人群中毒的; 4.因环境污染影响社会安定的; 5.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的;

6.捕杀、砍伐国家二类、三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

(四)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因环境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 0万元以上的; 2.因环境污染发生人群明显中毒或辐射伤害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人员中毒死亡的;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

6.捕杀、砍伐国家一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发生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并对事故的性质与危害作出恰当的认定。

凡属一般或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均由县级(含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并报市环保局备案,由所在地区市县负责组织处理;凡属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均由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 四、应急组织体系

(一)成立重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

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市分管副任指挥长,市联系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环保局、事故发生地区市为副指挥长,市安监局、市经委、市、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单位负责制人为成员。

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排险减害(救助)中的具体协调工作。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按各部门工作职能分组开展特大事故排险减害救助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市办、市环保局、市安监局、事故发生地区市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市办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传达贯彻领导指示,报告事故处理情况,严把宣传报道关;协调有关单位分工负责排险减害救助工作,保证现场指挥与上级的通讯联络畅通,沟通指挥部与外界的联系,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2.专业排险减害救助组:由事故发生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专家、110指挥中心、市县两级专业救护队负责人组成,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事故现场排险减害救助工作。

3.警戒维护组:由市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疏通道路,组织危险区域人员撤离,动员围观群众离开事故现场。

4.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市县两级人民医院、中医院、职工医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市卫生局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开设现场救护所,对受伤、中毒人员实施救护,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

5.后勤保障组:由市办、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及通信部门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组成,市办负责人任组长。负责整个事故处理工作中的有关人员、经费、交通工具、通讯联络等后勤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迅速调集车辆运送现场急需物资、装备、药品等。 6.事故调查组:由市环保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派员组成,组织或协助上级及有关部门对已发生的重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及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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