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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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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2014-1-23 10:19:03来源:宁波国税作者:【大中小】

一、业务概述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已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的企业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及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等四项资料。

二、服务对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纳税人办理时限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

四、资料提供

(一)验证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二)报送主表

《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 (一式一份)。

(三)附送资料

1.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一式一份);

2.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一式一份);

3.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及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一式一份)。

五、办结期限

当场办结。

六、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3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发[2010]6号)。

七、纳税人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的事后报送事项税务机关不予确认的或不进行报送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二)纳税人提交的《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中“享受优惠报备情况说明”栏,应说明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咨询服务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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