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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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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什么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从损害事实本⾝推定加害⼈有过错,因此受害⼈处于较有利的地位,能切实地保护受害⼈的合法权益。那么,刑法中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什么?今天店铺⼩编针对这⼀问题,整理了下列资料,接下来为您介绍。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种特殊表现形式,它是在适⽤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在某些特殊情形,直接从损害事实推定本⾝推定致害⼈有过错,⽆须受害⼈举证加以证明,致害⼈不能证明⾃⼰⽆过错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不能任意运⽤,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适⽤。

过错责任原则是确定民事原则最基本,适⽤最⼴泛的归责原则,但在⼀些应适⽤过错原则的侵权损害赔偿中,受害⼈由于客观条件的或⾃⾝的不⾜,难以举证证明⾄害⼈主观上有过错。如果适⽤⼀般过错责任原则,在此种情况下,受害⼈则处于⼗分不利的地位,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对⼀些特殊的侵权损害赔偿,还应根据损害事实,直接推定致害⼈主观上有过错,即适⽤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以平衡致害⼈与受害⼈的利益,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过错推定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它不是⼀项独⽴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种特殊形式。过错责任原则⼀般实⾏“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对过错的认定则实⾏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受害⼈只需要证明加害⼈实施了加害⾏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加害⾏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须对加害⼈的主观过错情况进⾏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害⼈要想免除其责任,则需要证明⾃⼰主观上⽆过错。

过错推定责任不能任意运⽤,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适⽤。

在民法上,过错推定是指原告能证明所遭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被告不能证明⾃⼰没有过错,法律上就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应负民事责任。过错推定⼜可分为⼀般过错推定和特殊过错推定。⼀般过错推定,指在某些情况下,侵害他⼈⼈⾝财产并造成损害的负民事责任,但如果加害⼈能证明损害不是由于他的过错所致,可以免除责任。特殊过错推定指⾏为⼈必须证明有法定的抗辩事由的存在,以表明⾃⼰是⽆过错的,才能对损害后果不负责任。⼀般来说只有不可抗⼒、第三⼈的过错、受害⼈的过错下才能免责,因此,此种过错推定和⽆过错责任极为类似,有学者把⽆过错责任分为绝对⽆过错与相对⽆过错,⽽相对⽆过错即相当于过错推定,但两者实际上有根本的区别,

第⼀,从责任的性质上看,⽆过错责任不具有对违法⾏为的制裁性,⽽在于对受害⼈提供补偿,补偿功能是它的⼀个很重要的法律特征,⾄于因何发⽣这种损害⾏为“则是现代社会必要经济活动,实⽆不法性可⾔\".因此,它不能起到预防不法⾏为之作⽤,⽽过错推定仍然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只是法律加⼤了加害⼈的注意义务,因此过错推定还是具有⼀般民事责任的教育、惩罚等性质。

第⼆,从最后的责任分担情况来看,由于⽆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侵权领域中,⽆过错责任往往和保险制度联系在⼀起,通过保险制度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过错推定,因为法律加⼤了加害⼈的注意义务,因加害⼈未能尽到义务,所以要对受害⼈提供补偿,它并不以保险制度⽽分配损失。

第三,从免责情况来看,⽆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当事⼈的过错,⼀旦损害发⽣,就应承担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并⾮不考虑当事⼈的过错,只是将证明⾃⼰⽆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给加害⼈。

第四,从司法审判实践的情况来看,⽆过错责任并不需要双⽅当事⼈对有⽆过错举证,⽽只要有因果关系的存在,故法官对此责任的适⽤缺乏弹性和适应性,⽽过错推定给法官在认定加害⼈举证反驳,提出免责事由单⽅⾯的认定有了⼀定的裁量权,有利于法律原则和实践相结合不断变化发展,这也归根于两者的性质,⼀个以分配损失为必要,⼀个仍然以过错补偿为原则。有学者把两种责任最基本的区别归纳为两点:第⼀,受害⼈的过失能否成为两种责任的免事由;第⼆,不可抗⼒能否成为两者的免责事由。两⽅⾯的区别⾮常精辟的反映两者在具体适⽤过程的差别。当然从社会发展的情况来看,两种责任完全可以合并存在,相互补充。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责任的性质、最后的责任分担情况、免责情况以及司法审判实践的情况下,具有不同的区别。如有疑问,欢迎到店铺进⾏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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