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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可以收回农村宅基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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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收回农村宅基地: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另外,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一、土地使用权两年之内开发是否会被收回?

土地使用权两年内开发,并不会被收回。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第一款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二、改变宅基地使用用途如何处理

村民有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义务,不得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未经依法批准,村民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按照《土地管理法》第65条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批准,收回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如果因法定的事由,村民需要改变宅基地用途的,在报经有批准权的批准后,须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即有关当事人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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