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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举报不受理举报不实算诬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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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五种举报不受理属于信访内容,不属于诬告,是指五种不属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情况,内容如下:

1、已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者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次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

2、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3、已受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来访事项,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者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次提出同一来访事项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4、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5、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且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不提出复查申请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信访条例》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县级以上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县级以上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各级、县级以上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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