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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调解签字后还能上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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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调解后能否起诉的主要有三种情况:

(1)普通第三人的调解没有强制执行力,反悔后可以向起诉。

(2)对于仲裁机构达成的调解协议反悔的,可以向人民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协议,或者请求确认协议无效。此时需要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应符合以下情形: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的,应符合以下情形: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不得撤销。但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申请撤销,或者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无效的调解协议或者被撤销的调解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调解协议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人民制定的民事调解书。这是有强制执行力的,一旦签收就产生法律效力,不可以上诉也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另行起诉。调解方式是指人民调解民事纠纷案件、商事纠纷案件所采用的形式。针对案件的难易程度和不同情况,在实践中,人民一般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调解:

1、诉前调解。诉前调解是在诉讼活动开始前,人民利用近年来开展的“干警送法下基层”活动,同已建立的民调网络相结合,所进行的调解,将纠纷化解在基层,消化在初始状态。

2、立案调解。立案调解是人民在立案时,及早介入,对案件进行调解,是对诉前调解的一种有效补充。

3、庭前调解。庭前调解指在诉讼程序启动后,开庭审理之前,由组织纠纷当事人进行和解,并促使当事人达成合意从而解决纷争的诉讼活动。庭前调解是对适合调解的案件进行的先行处理程序,其显著特征是在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根据案情和实际情况达成调解协议或转入庭审程序,它能最大限度的促成和解,化解矛盾,提高诉讼效率。

4、书信(网络、短信)方式调解。书信(网络、短信)方式调解是指当事人起诉后,人民以书信(网络、短信)往来调处纠纷的一种方式。

5、社会化调解。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进行调解,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群众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进行调解。按这一规定,人民在审理民事或商事纠纷案件时,根据调解的需要,可以在、的领导下,建立与职能部门、村委会、村民小组、街道、社区、工青妇等人民团体、人民调解委员会相配合的民调网络,利用巡回办案、干警下基层的第一手信息作依托,召开调解会调处纠纷。

6、开庭调解。开庭调解是指在开庭审理时,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是开庭审理的组成部分。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在法庭审理中,调解是贯彻始终的。不仅在调查、辩论阶段可以进行调解,在辩论终结以后,仍可再行调解。开庭调解,达成协议的可能性比较大。

7、送达调解。送达调解是人民在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时,充分利用与当事人接触见面的时机,对当事人进行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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