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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人如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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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财产保全担保形式,现行法律没有明确限定为物保或人保,但对各类担保形式的审查尺度、接受程度不同。现金担保占用较多资金,信用担保由金融、保险机构担保,接受度较高,但会进行严格的审查。实物担保易于审查,但估价困难,操作复杂。权利担保浮动性大,风险不可控,不接受。现行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限定财产保全担保的形式为物保或人保。因此,理论上来说,各类担保形式都可以使用。但是,对各类担保形式的审查尺度和接受程度却有所不同。

具体担保形式如下:

1、现金担保

现金担保是指申请人将一定数额的现金划入代管账户或冻结相应的账户的形式。然而,实践中很少有申请人采取这种担保形式,主要是因为会占用较多资金。

2、信用担保

信用担保是指第三方通过担保书、保函等形式为财产保全申请进行担保的形式,目前主要有担保公司信用担保、银行信用担保、企业法人信用担保。由于担保人通常是具有较高偿付能力的金融、保险机构,对信用担保形式的接受度比较高。但是,各会进行严格的审查,甚至会限定可接受的担保人名录。

3、实物担保

实物担保主要指通过房产、车辆、机器设备等动产或不动产进行担保。此类担保形式的担保物通常具有较大价值,而且易于审查、不易灭失,很多和申请人都比较乐于接受。但其估价困难,实践中操作比较复杂和困难。

4、权利担保

权利担保是指通过股票、债券等进行担保。然而,此类担保财产的价值浮动性较大,风险不可控,基本不会接受这类形式的担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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