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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回自己抵押的车辆是否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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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回抵押车辆构成盗窃罪。车辆上设立抵押权后,车辆的占有处分权不变,但此时的车辆上成立了抵押权人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让权。如果偷走抵押车辆会导致抵押权人无法行使合法的抵押权利,对抵押权人造成财产损失,是符合盗窃罪的构成的。

一、车辆被抵押期间可以被买卖吗

(一)车辆被抵押期间可以被买卖,但是需要通知抵押权人。

根据《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车辆买卖所有权发生变更的,需要到车管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根据现行法的规定,车辆是可以抵押的,且可以重复抵押,对于抵押人来说,若是抵押人不按照约定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那么将会导致车辆被拍卖,且拍卖所得的价款一般并不属于车辆所有人,而是需要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二、借款抵押物未登记怎么办

借款抵押物未登记就意味着抵押权未设立。抵押合同以设立抵押权为目的。未能办理抵押物登记,则抵押权不能成立,抵押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但合同目的是否实现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抵押权虽未成立,抵押合同仍对当事人有拘束力,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抵押人的责任范围抵押物未能登记导致抵押权不能成立,抵押权人将可能蒙受损失而抵押人却可以免除担保责任,其结果不利于抵押权人而利于抵押人,故除合同无效的原因外,抵押物未能办理登记的责任多在抵押人。

在主债权未受清偿,显然,抵押人承担责任的依据是抵押合同。因抵押人未能履行抵押合同的义务而使抵押权不能成立,抵押权人无从对抵押标的物行使抵押权,其所蒙受的损失是丧失合同约定的抵押标的物的变价优先受偿并对抗第三人的权利,在此,抵押人所应承担的不是担保责任,而是违约责任。抵押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依其过错而定,但不能超过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标的物的变价。

2、抵押物未登记时的优先受偿权,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是否可以转让

抵押登记的车辆可以转让。但是,应当通知抵押权人转让车辆并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并通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抵押登记车辆转让后,抵押人转让所得的价款应当提前向抵押权人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取。超过债权金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眼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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