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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协议的有效性如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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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拆迁协议无效的几种情况,包括拆迁人及被拆迁人未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或主体资格、拆迁人与非安置房屋所有权人或权利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被拆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同意、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无代理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根据民法典规定,以上情况的拆迁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法律分析

1.若拆迁人及被拆迁人未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或主体资格,则他们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将无效。

2、拆迁人与非安置房屋所有权人或权利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3、被拆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被拆迁人为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同意,否则无效。

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时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且未经权利人追认的无效。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6、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一、拆迁协议无效的几种情况

有以下情况的拆迁协议无效:

1.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协议,协议全部无效;

2.拆迁人没有办理相关的拆迁手续,不具有拆迁的资格,所签订的协议无效;

3.被拆迁人应当是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拆迁人与不在拆迁范围内的当事人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

二、民法典上什么样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或主体资格)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拆迁人与非安置房屋所有权人或权利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被拆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被拆迁人为民事行为能力人。

结语

根据上述内容,拆迁协议无效的情况包括拆迁人及被拆迁人未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或主体资格、拆迁人与非安置房屋所有权人或权利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被拆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其与拆迁人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等。因此,若拆迁人及被拆迁人未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或主体资格,或拆迁人与非安置房屋所有权人或权利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或被拆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其与拆迁人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等,拆迁协议均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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