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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自首了是不是就关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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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一般的都去机关自首,机关对自首的犯罪分子经过讯问以后发现犯罪事实,认为有必要先行拘留的,应当拘留,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及

相关司法解释,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如下: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检察、审判等办案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办案机关的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主动将自己置于办案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审查与裁判的行为。

自动“投案”,一般应是犯罪人向、检察、审判机关等办案机关投案;对于犯罪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也应视为投案。投案的实质是将自己置于或最终置于、检察、审判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裁判。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待自己罪的;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待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待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如后所述,这种情形属于一般自首还是准自首,还值得研究);

(5)其他符合自首的立法宗旨,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此外,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机关报告的,以及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动投案的,均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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