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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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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具体如下:

1、为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科 学管理水平,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 、培训、考核、奖惩、 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 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3、企业职工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劳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4、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5、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实行 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

6、职工失踪、逃亡、合理流动或出国不归者,其档案由原所在 单位保管,也可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

7、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企业综 合档案部门保存。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其档案由企业综合档案部门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1、保管职工档案;

2、收集、鉴别和整理职工档案材料;

3、办理职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4、 登记职工工作变动情况;

5、 为有关部门提供职工情况;

6、做好职工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7、定期向企业档案室(馆)移交档案。

8、 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综上所述, 职工档案管理一般由人力资源部人事管理专员负责,各人力资源派驻机构或人员在其指导下完成所属单位中层及以下员工的人事管理档案的建立、更新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一)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

(二)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

(三)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活动的;

(四)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经济科技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

(五)法律、行规规定应当归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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