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
滥用出资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
滥用法人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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