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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队支队大队中队行政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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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队:正处级(或高配副厅),如省厅交警总队。

支队:正科级(或高配副处),如地级市刑侦支队。

大队:股级(或高配副科),如县交巡警大队。

中队:无级别(或高配股级),如区特巡警大队二中队。

按照行政级别及门内部设置:特警总队为生、直辖市、自治区厅(局)内设机构(副地或正处级);支队为地级市(副省级市)机关内设机构(正、副处级);特警大队为县级机关内设机构(正科或副处级)、至于中队一般就是县级特警大队中的分支或外派机构了——具体人员编制取决于当地公务员编制——没有统一。

西方国家的“”一词,最早起源于古希腊,其最初的含义是指城市统治方法及城市管理活动。14世纪的欧洲,在德国、法国等国际,“”一词的含义指良好秩序,用以泛指国家的整个,将作为国家政务活动的总称。包括政治、军事、司法和宗教等方方面面。17世纪以后,一词逐渐变窄,与军事和司法逐渐分离,专指国家“内务行政”。现代意义的的确立最早始于英国。无论是西方国家,还是东方国家。最早的组织和人员,虽然在称谓上有所不同和履行的职能与现代社会的职能不完全相同,但是都有现代意义职能的属性。

在中国,在发展史上,一词始于宋代。现代意义制度,创于清朝光绪年间。最初称为巡捕,后又改称为巡警。《清朝续文献通考》所释:乃内治安要政,且是专门之学,自奉旨办,挑年轻敏者,认真教训。这是我国近现代意义上有关概念的最早的解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 

第二十四条 国家根据人民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规定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

第二十五条 人民依法实行警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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