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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大队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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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大队是门为了维持一方的社会安定、地方平安、居民安宁、社会动态、户籍管理、户口审批、人口统计而设立的专业队伍。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机关负责。机关管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社会治安管理工作,负责维护全县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

二、掌握、分析全县社会治安动态、研究制订预防、查处的对策;

三、负责查处重大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妥善处置重大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四、搞好公共场所、特种行业和大型群体、集会示威等治安管理,查禁社会丑恶现象,救助群众危难,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五、指导基层机关维护公共场所、大型群众性活动治安秩序的安全保卫工作;

六、指导派出所开展驻村联户、社区警务、等级评定、创建优秀责任区、创安等活动;

七、指导全县户籍管理工作和基层基础建设工作,负责居民身份证管理,负责查处违反户政管理的案件,负责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及租赁房屋管理等;

八、负责全县门牌管理、户口登记、户口统计、户口调查、户口变更迁移,负责户口档案管理、人口基本信息计算机管理;

九、认真组织了解、调查、审核、审批各类户口,负责对流动人口管理和人口查询以及人口统计,负责全县征兵政审工作;

十、指导基层派出所业务,督促贯彻实施上级和领导下达的任务,收集信息,解决、协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完成各项任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负责。审判由人民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人民和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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