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实现“十四五”时期经济行稳致远、社会安定和谐,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牢方向强化保证;坚持人民至上,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坚持新发展理念,提升质量提高效益;坚持改革开放创新,增强动力拓展空间;坚持系统观念,全局谋划统筹推进;坚持抓纲带目,重点突破带动全局;坚持干字当头,真抓实干奋勇争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报审批。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城市以及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审查同意后,报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报省、自治区审批。
第十五条 县组织编制县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组织编制,报上一级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