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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过低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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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可以申请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可以向起诉。针对不同的事由,被拆迁人作为原告的,可以采取起诉手段,运用法律的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拆迁人作为原告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先予执行或强制执行。

二、解决房地产纠纷的有效途经有哪些?

解决房地产纠纷的有效途经如下:

1、房屋确认、使用、销售、租赁、典当、抵押等民事行为纠纷,以及房屋装修、装修、设计、附属设施纠纷,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拆迁补偿、安置等纠纷未达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者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裁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起诉;

3、单位内部建房、公房使用权分配是单位内部的行政行为,职工对分房有意见或者单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纠纷,不属于受理范围,由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解决;

4、单位分配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立分房合同的,职工因自身原因离职、辞职或者被单位开除的,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由此产生的纠纷可以向提起民事诉讼;

5、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污染引起的纠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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