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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国家工作人员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什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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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国家工作人员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人民、机关等部门报案、控告、举报。

制定颁布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党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标志性成果,是构建中国特色反有组织犯罪制度的成功探索和伟大实践,有利于健全完善以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多种形式相互衔接配套的反有组织犯罪法律体系,更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打击黑恶势力,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向前推进;有利于进一步健全行业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控体系,汇聚全社会共防共治的强大力量,从源头上预防减少黑恶势力滋生蔓延;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执法司法机关的法治意识、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自觉监督意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扫黑除恶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为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反有组织犯罪法》在财产调查、处置等方面作了一些新的规定,包括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有证据证明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等。

明确了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

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刑罚。

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复核后,提请人民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

国家依法对协助、配合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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