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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费怎么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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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费领取方法如下:

(1)发放时间: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

(2)发放标准:每年不低于100元。

(3)发放群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符合申领条件的职工。

(4)发放渠道:由单位支付。

如果夫妻双方都是企业职工,也就是通常说的双职工,则这部分钱由两个单位平摊。如果夫妻双方有一方亡故,则由另一方所在的单位全数发放。

退休后独生子女费发放规定

(一)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二)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内容包括职工晚婚的、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等。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或者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三)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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