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应以约束其不妨碍、逃避刑事诉讼为原则,需经严格审核并上报机关负责人批准。较高数额的保证金需经地、市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保证金必须在决定取保候审时一次性交纳,由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单位向指定银行专户交纳。法律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六十。
法律分析
1、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应当以能够约束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
2、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
3、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
4、保证金必须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时一次性交纳。
5、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向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
人民、人民和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拓展延伸
保证金交纳:的要求与处理方式
当要求当事人交纳保证金时,处理方式取决于具体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可能要求当事人在特定案件中支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以确保其履行法律义务。处理方式可以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当事人可以选择一次性交纳保证金或分期支付;保证金可以以现金、银行保函或其他可接受的形式支付;可能会设定具体的交纳期限和方式;当事人交纳的保证金在案件结案后,根据的判决或裁定进行处理,可能会退还给当事人或用于执行的决定。因此,当事人应该遵守的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交纳保证金,以确保案件顺利进行并维律秩序。
结语
保证金在刑事诉讼中起着重要的约束作用,确保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会干扰或逃避刑事诉讼活动。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决定需要经过严格审核,并由县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于较高数额的保证金,还需要经地、市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保证金必须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时一次性交纳,交纳方式为犯罪嫌疑人、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单位向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和机关有权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当事人应遵守要求,按规定交纳保证金,以维律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
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