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国人民武装由党、集中统一领导,实行至至领导指挥。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武装组织编制管理权限的规定》 第六条 组织编制管理(一)组织编制的管理工作在及总部领导下,按审批权限分别由政治部、总部司令部统一归口办理。各总队的组织编制工作由各总队司令部归口管理和承办。其他部门不得承办或干预编制工作,任何上级业务部门和个人,不得要求下级业务部门增加编制员额、增设新的机构或提高单位等级,不得随意干预下级的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二)编制方案和编制表颁发后,要坚决贯彻执行。必须修改时,须经颁发机关批准。严格请示报告制度,经、和及总部批准组建或撤销单位的落实情况,应及时上报。要严格按照编制配备干部、补充兵员和配发装备,不得超编超配或变相超编超配,切实维护编制的严肃性。(三)组建和撤销单位,改变建制领导关系,颁发编制表,要按照审批权限,以命令发布。(四)各厅、局(党组)和各级要加强对组织编制工作的领导,严格把关,经常督促检查。主管编制工作的各级司令部门,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编制的执行情况,根据建设和担负任务的需要,适时向提出执行、调整编制的建议。(五)编外单位的组织编制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本规定只适用于内卫。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