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破产清算程序,包括成立清算组、债权人申报债权、召开债权人会议、确认破产财产和债权、拨付破产费用、确定清偿顺序并进行清偿,最终结束破产清算。
法律分析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或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后,如受理破产清算案件,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
1、成立清算组,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3、召开债权人会议;
4、确认破产财产;
5、确认破产债权;
6、拨付破产费用;
7、确定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并进行清偿;
8、破产清算的结束。
拓展延伸
企业破产法中的债务清偿流程解析
企业破产法中的债务清偿流程解析是指在企业破产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债务清偿的一系列程序。首先,破产程序启动后,会指定破产管理人,并对企业资产进行清点和评估。接下来,破产管理人会制定债务清偿计划,包括确定债权人的权益和优先顺序。然后,破产管理人会通过拍卖、出售或租赁等方式变现企业资产,用于偿还债务。最后,根据债务清偿计划,破产管理人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债务清偿,优先偿还优先债权人的债权。整个债务清偿流程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实现公平合理的债务清偿。
结语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务清偿流程,破产程序经过清算组成立、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会议召开、破产财产确认、破产债权确认、破产费用拨付、清偿顺序确定和清偿等步骤,最终实现破产清算的结束。这一流程旨在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确保公平合理的债务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章 和解 第九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将其上交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章 和解 第九十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