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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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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一、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不同在哪里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与 医疗损害责任 纠纷的不同如下:

1.承担责任的前提不同:

医疗违约责任以当事人间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即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并因该合同产生了权利义务。

医疗 侵权责任 并非依据当事人间建立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向是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其行为构成侵权,即以侵权行为的发生作为依据。

2.侵犯的权利不同:

医疗违约责任是侵犯债权人的债权产生的 民事责任 ,侵犯的是相对权。

医疗侵权责任是侵犯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产生的民事责任,侵犯的是绝对权。

3.依据的事实基础不同:

医疗违约责任不需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只要医疗机构有违约行为就应承担责任。

医疗侵权责任则一般要有损害事实存在,才承担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类型有什么?

医疗损害责任的类型如下:

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2.医疗伦理损害责任。

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找法网提醒您,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三、医疗损害责任诉讼时效是多久

医疗损害责任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是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当天开始计算,或者是权利人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当天开始计算,如果有特殊的情况可以申请延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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