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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可以专项扣除的费用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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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上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纳税人在上年度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纳税人在上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一、个人所得税6项扣减

六项扣减指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具体扣除方式:

1、纳税人的子女处于学前或者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支出,可以按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

2、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继续教育,按每月400元扣除,同一学历扣除不能超过48个月;

3、大病医疗专项扣除,在一个年度内,与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超过15000元的部分,办理年度汇算的时候扣除,限额80000元;

4、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商业银行或者公积金贷款,每月1000元标准扣除;

5、纳税人在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进行租房的,每月按照800元-1100元扣除;

6、赡养老人专项扣除,独生子女按每月2000元扣除,非独生子女和其他兄弟姐妹分摊2000元定项扣除,每人分摊额度不能超过1000元。

二、购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6项专项附加扣除之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五章对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作了相关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以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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