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
(二)收集证据。
(三)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四)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六)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七)拘留是要通知家属的,不拘留不需要。
一、当场行政处罚的程序要求是什么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的身分。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二、交警可采用哪些强制措施
交通在执法过程中,因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防止证据灭失的需要或者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满12分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十六条制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接受处理;
(四)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应当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五)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报所属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七条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第八十四条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询问不满16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第八十七条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八十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应当在笔录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