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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名称有什么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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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名称的规范要求,具体如下:

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3、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

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1、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

2、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

3、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

4、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综上所述,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法律依据】: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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