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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刑事诉讼不能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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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精神损害是无形的,不象物质损害那样对是否造成损害、损害的大小都容易认定。很难把握犯罪嫌疑人给予受害人的精神赔偿是不是在合理的范围内。

2、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3、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赋予受害人的诉权,是仅对物质损害提起赔偿请求,如果受害人在诉讼中又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那就是超出了刑事诉讼法赋予受害人提起诉讼的权利。也就是超出了人民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受案范围。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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