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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办理社保需要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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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制作《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另需携带以下材料:

(1)《xx银行<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承诺书》一份;

(2)《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一式三份;

(3)《xx银行<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一式两份;

(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7)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8)xx银行核发的银行基本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其中各类证照应提供正本复印件。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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