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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被告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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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行政诉讼被告主体一般情况下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如果法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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