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在这里,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请求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它是诉的一个要素。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则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它既包括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又包括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可见,诉讼标的只是诉讼法律关系客体内容的一部分,绝不能将它们划等号,两者的属性和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均有差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始终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当然主体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面系列联系。所谓“多面”是指与原告、与被告、与第三人、与证人、与鉴定人、与勘验人、与翻译人员等“面”结成的关系分别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除此之外,起诉有以下四个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