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般应当由中级人民一审管辖。对县级以上或部门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中级人民一审管辖是以县级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经最高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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