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纳税人既欠缴,又有留抵税额的,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留抵退税,就是对现在还不能抵扣、留着将来才能抵扣的“进项”,予以提前全额退还。
法律客观:
《关于进一步加大期末留抵退税实施力度的公告》
第十条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关于进一步加大期末留抵退税实施力度的公告》
第十一条
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相关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